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
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罗某无罪
被告人罗某与曹某系同事,2018年7月底的一天半夜十一点四十多,曹某给罗某打电话讲心情不好,想到外面散一下心。罗某就开车接曹某,曹某坐在后排。罗某问曹某去哪里。曹某说随便你开哪里去。罗某就将车开到山下,停在路边。罗某来到后排和曹某坐在一起,用手摸曹某腿,曹某将罗某手打开。曹某讲二人没的什么关系后返回。第二天,罗某打电话邀曹某去玩,曹某说“你肯欺负我”。罗某又开车接曹某,曹某坐在前排,罗某将车开到路旁的一个池塘边停下。二人坐到后排,罗某就哄曹某,将她的裤子脱了,将她腿分开,在车里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曹某一直带着哭腔哼,说罗某欺负她。后在车内罗某给曹某200元钱,曹某是否拿该钱罗某没注意,但第二天车里没看到这200元钱。第三天,罗某给曹某打电话,已经打不通了,罗某用另一个电话打给她,她一直没有接,将罗某微信也删了。之后罗某邀曹某出去玩,曹某一直不同意,说罗某欺负她,过几天后二人又慢慢开始讲话了。
2018年8月某日下午,罗某给曹某打电话讲“我到你这里玩来了”,曹某说“我到屋里洗脸”。罗某又问其具体房间,曹某告知楼层。罗某上楼后又打电话叫曹某开门,罗某看到一个门开了,便进入房间。曹某站在厨房里洗脸,罗某走过去从后面抱住她,曹某说“莫搞”。因为外面有人,罗某怕她叫,就回到客厅。后罗某就将曹某从厨房拉到卧室,并推倒床上,曹某就带着哭腔讲“你莫欺负我”。罗某开始摸曹某腿,曹某用手将罗某手打开,并讲“莫搞,莫搞”。罗某就坐起来了,曹某也坐起来了。罗某又抱着曹某,对她说:“你不干,我不可能强迫你,这都是我们之间的秘密。”然后罗某又将曹某按在床上,舔她肚子,用两只手捉到她裙子,脱她的裤子,当时将她的内裤脱下来了,罗某开始脱她的鞋子,曹某就开始反抗,然后说:“你莫欺负我!”罗某还是强行将她的鞋子脱下来了,她就侧着身,罗某脱掉自己裤子就趴在她身上。曹某脚并在一起。罗某讲“你这样我逮不进去。”罗某就跑到厕所去,通过手淫的方式射精射在了厕所。然后罗某又跑回曹某卧室,看到曹某还睡在床上,又扑在她身上,曹某的腿还是并在一起,曹某当时说“你欺负我,你欺负我。”罗某将她翻了个身,罗某就在下面,曹某就趴在罗某身上,当时曹某整了头发,罗某就用阴茎顺势插进了曹某的阴道。当时曹某就一直在哼,罗某问她“是不是不舒服还是怎么的?”然后罗某站在床边,曹某面朝上的躺在床上,罗廷鹏继续做爱。之后罗某说“换一个姿势。”罗某就坐在床边上,曹某就坐在罗某大腿上,当时曹某裙子还没有脱,罗某就将她的裙子脱了下来。罗某要脱她的胸罩,她没有同意。过了一会儿,罗某开始脱她的胸罩,她说她自己脱。然后罗某站起来,将曹某抬起来做爱,后又坐在床边上和曹某继续做爱。曹某说“疼。”罗某以为曹某高潮,就更用力,曹某就用嘴巴咬了罗某左侧肩膀。罗某说“你莫把我搞疼了,不然我没的力气了。”曹某左手抓到罗某右手小臂,罗某就说“你莫抓紧了,抓紧了我就没的力气。”她就放手了。罗某就将她放在床上,然后就射精了。然后罗某就到厕所去洗下半身。之后罗某过来看到曹某还在床上没有动,就说“你睡下来点,这样好搞些(指容易用阴茎插入她的阴道)。”罗某就将曹某抱下来点,曹某就用脚夹着罗某背,说罗某欺负她。罗某又趴在曹某身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罗某快射精了就又跑了厕所通过手淫射出。曹某一直说罗某欺负她。罗某从厕所出,又抱着曹某,并讲“给你400块钱,你买点东西吃”。曹某就生气了,明显脸色不对了。罗某讲“我到底是怎么惹你起火了”。曹某说“你欺负我是远处的,我要告你”。罗某讲“你有什么要求?你跟我讲”,罗某当时还是有点怕她告。曹某就叫罗某赶紧走。罗某就走了。
为此,公诉机关举出如下证据:1.物证:检查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3.证人黄某1、陈某、吴某、向某1、王某、向某2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书;7.检查笔录、提取笔录;8.通话录音。
辩护人提供了曹某与罗某两人通话记录录音6月-8月光盘证明罗某与曹某关系明确,两人通话的语气和内容都不一样。
本案关键证据是被害人曹某的陈述,从被害人曹某的陈述来看,被害人曹某陈述的事情经过竟然与被告人罗某的供述相差无几,发生的次数,变换多种性交姿势,讲话的内容几乎一样,为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曹某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在2018年8月侦察机关对被害人曹某的问话中,前后两次反复询问罗某与其发生关系时有没有威胁、殴打行为,曹某均回答没有威胁、殴打行为,对此,法院也进行了核实。当天上午,罗某向曹某表示过要到她宿舍去玩,去的时候又给曹某打电话进行了联系,问了曹某所住楼层,同时系曹某自愿为其开门,而双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曹某卧室床上,且双方在性交过程中多次变换性交姿势,因此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罗某无罪。
但本案留我们的思考是被害人为什么要报警?目的与动机是什么?这些应该值得司法机关深思。我们后面将研究虚假诉讼、诬告陷害的犯罪构成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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